一、本制度所称信访事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电话、走访等形势向市粮食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市粮食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市粮食局负责处理的活动;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局机关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信访值班制。信访当班人员负责当日来访人员接待工作。接待来访时,当班人员须认真收集来访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接访登记表,呈带班领导阅知。属咨询政策的可直接解答或告之到相关处室咨询;需立案受理的,接访人员将接访登记表、来访材料交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负责拟办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是否受理(立案),并在15日内以书面意见答复来访人是否受理。如果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则当场以书面意见反馈来访人。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局分管领导阅批意见,及时将信访案件转交下属企业相关部门办理或直接调查处理,并限期报告查处结果。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的复杂信访案件,根据局分管领导批示确定牵头职能处室或单位,由局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联合调查办理。
六、承办单位或处室应及时向其分管领导汇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承办单位或处室应在受理(立案)后2个月内办结,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答复来访人员,同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根据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或反馈市信访等有关部门。
七、信访案件如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殊情况,未能按期结案的,局办公室应及时催办,承办单位或处室应说明情况。
八、本局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处理不当的,可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九、信访人不服本局处理意见的,可在30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十、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及市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根据信访案件的内容和问题性质,局办公室及时填写“合肥市粮食局信访案件督查审理表”呈分管领导阅批。办理程序同上所述。
十一、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市粮食局或上级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负责做好信访人的说服劝访工作。
十二、办信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内容。
十三、信访案件材料单独立户、编号、分年组卷、归档,统一保管。
附件一:
合肥市粮食局信访接待
服 务 指 南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
2、《安徽省信访条例》
二、服务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走访、书信、市长信箱、市长热线、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涉及粮食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受理要求
(一)信访应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局一楼信访接待室)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二)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三)集体反映问题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提出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应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四、接待人员
见合肥市粮食局网页通知公告栏(www.hflsj.gov.cn)
五、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29号
六、咨询电话
0551-5359006
附件二:
合肥市粮食局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图
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室,值班门卫通知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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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通知当班信访工作人员,当班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并填写合肥市粮食局来访案件登记办理表,收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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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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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咨询政策的,可直接解答或告之到相关处室。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接访人员将来访案件登记办理表及来访材料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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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根据来访案件登记办理表及来访材料,负责拟办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1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员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立案)的,立即转交有关职能处室或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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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或单位必须在2个月之内办结,并形成书面意见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意见报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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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根据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或反馈市信访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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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可在30日内向本局上级机关要求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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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