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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

【字体: 】【2007-11-10】 【编辑:张中君】  【关 闭
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粮调[2006]85号
 
各市、县粮食局:
   现将《安徽省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促进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安徽省粮食局
2006年3月17日
 
 
安徽省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与农民的密切联系,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和农村粮食经纪人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经纪人特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国有或国有控股(下同)粮食企业聘用,常年活跃在农村市场,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的个体粮食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粮食经纪人队伍建设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   粮食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粮食经纪人队伍分为松散层经纪人和紧密层经纪人两类。原则上由国有粮食企业根据条件选聘。一经聘用,均由国有粮食企业发给聘用证书,并根据收购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松散型粮食经纪人的条件
1、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2、能自筹收购资金,有存放粮食的场所,保证安全卫生;
3、诚实可靠,有较好的经营信誉;
4、具备良好的从事粮食收购的社会基础,有一定的收购量;
5、知晓成为粮食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紧密层粮食经纪人具备的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2、年收购量达到一定规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租借50吨以上的仓储设施;
4、能提供有价值的抵押物以获得国有粮食企业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粮食经纪人报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国有粮食企业组织考查;
3、符合条件的发给“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经纪人”聘用证书;
第十条  松散型粮食经纪人权利
1、可申请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
2、凡符合条件的可由聘用的国有粮食企业代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3、按国有粮食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提供的收购指导价收购,减少收购风险;
4、享受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的有关结算和奖励政策;
5、无偿获得国有粮食企业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紧密层粮食经纪人的权利
1、享有松散型粮食经纪人的各项权利;
2、经国有粮食企业批准,以国有粮食企业临时收购点的名义挂牌收购(一村最多设一点);
3、经考查批准后抵押享受国有粮食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粮食经纪人的义务
1、讲道德、懂政策、重承诺、守信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不克斤扣两,不掺杂使假,不压级压价,不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2、在国有粮食企业的指导价范围内收购,不无序竞争,不哄抬粮价,不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3、按时向委托收购的粮食企业上报收购进度,收购旺季一天一报;
4、按质按量完成收购任务。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将收购的粮食出售给其他单位;
5、紧密层粮食经纪人在享受国有粮食企业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即使原合同价格低于现行市场价,也不能擅自出售收购的粮食。
第三章   粮食收购经纪营销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经纪业务由国有粮食企业和经纪人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代购粮食品种、数量、企业收购指导价格、质量指标和增减价(量)办法、交售时间、结算方式和费用计算标准等内容,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生效及终止条款等。
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与经纪人之间除委托代购外,还可进行多种形式的收购合作,如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行的合作方式,并签订规范的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设置“粮食经纪人售粮登记卡”,分笔记载粮食交售情况,同收购凭证一起保管。
第十六条  粮食经纪人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实施以下处理:
1、对哄抬粮价、扰乱市场或坑农害农、弄虚作假等损害农民或国有粮食企业利益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聘用的企业取消其资格,解除购销合同并报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
2、在同质同价情况下,擅自把收购的粮食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由国有粮食企业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购销合同。
3、紧密层经纪人发生以上违规行为,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撤消其国有粮食企业临时收购点资格。
4、解除聘用关系的粮食经纪人,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四章   服务与引导措施
第十七条   粮食经纪人原则上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国有粮食企业应及时建立经纪人相关档案,并建立粮食经纪人联系制度。
第十八条   积极吸收粮食经纪人成为粮食行业(专业)协会会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通过制定、公开行业公约,加强全社会对粮食经纪人的监督、经纪人队伍内部相互监督以及经纪人个人的自我约束,促进粮食经纪人行业逐步形成自律机制。通过协会的各项活动,在粮食经纪人之间架起联络感情、沟通信息的桥梁,促进有序竞争。
第十九条   组织发动粮食经纪人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粮食企业一起深入乡镇村户,签订粮食订单。粮食经纪人可以在收购季节及时和农民联系收购订单粮食,形成订单粮食落实与经纪人队伍建设发展互动双赢的局面。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粮食经纪人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售工作。制定相关办法和奖励措施,鼓励粮食经纪人在收购时进行品种兑换和成品粮销售,满足农民需要,扩大成品粮农村销售市场份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粮食经纪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的培训,增强其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政策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组织粮食经纪人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政策、粮食产销形势、优质粮食品种等政策市场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品种调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粮食收购前应及时召开经纪人会议,发布粮食购销信息,分析市场行情走势,提出收购指导价格,落实粮食收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粮食经纪人的通讯联系,随时登门回访。及时了解经纪人的收购数量、质量、价格和有无擅自出售等行为,敦促经纪人及时向粮食企业交售。对经纪人提出的涉及收购的困难和问题,要尽量帮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国有粮食企业对经纪人售粮可提供装具(抵押出借)、茶水、便餐、装卸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有粮食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纪人联谊会,评选表彰优秀粮食经纪人,兑现奖励承诺,加强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二十七条  对紧密层经纪人设立的临时收购点的经纪业务可参照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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