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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字体: 】【2007-12-10】 【编辑:张中君】  【关 闭
 
    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总体要求,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承储企业资质
 
  第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储企业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储备粮承储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应的仓储设备;
(四)具有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及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成品粮承储企业日加工能力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市粮食局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章  计划规模及品种安排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计划规模x万吨。2004年9月市政府第39号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市级储备粮计划规模x万吨,品种安排为:稻谷x万吨,成品大米x万吨;2007年7月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增加市级储备粮规模x万吨,品种安排为:稻谷x万吨,成品大米x万吨(折合稻谷x万吨)。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它粮食混存。储粮前必须进行空仓检验:
(一)仓房状况:高大平房仓仓房屋面防水层无损坏,平房仓瓦片无损坏脱落,仓内无漏雨痕迹;
(二)墙身、地坪无开裂、返潮现象;
(三)门窗完好,仓房密闭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四)设施配备情况:储存市级储备粮仓房设施除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要求外,仓房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通风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配备完善;粮情检测设施齐全有效;薰蒸设施完好、有效,铺垫物到位;防雀网、防虫线、防鼠板等“三防”设施完好;
(五)空仓消毒:空仓必须进行消毒,达到仓内无污染、无异味、无虫害的效果。
第五条  帐、卡、牌管理。帐、卡、牌格式全市统一,由市粮食局统一制作。市级储备粮储存仓库专牌用“HFSC”标识,并悬挂仓墙外;《市级储备粮专卡》(规范格式附表2)一式肆份,仓内悬挂1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承储企业、市、县(区)粮食局各存1份,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市、县(区)粮食局。
第六条  台帐管理。《市级储备粮实物台帐》(附表3)按市、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三级建立,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承储企业统计帐、财务帐相符;承储企业要将所储的市级储备粮如实填写到实物台帐上,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向市、县(区)粮食局报送上个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第七条  安全保管。县、区粮食局和承储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市级储备粮安全保管,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市级储备粮坚持好仓装好粮,不得用简易仓或露天储存;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粮食保管要采取“双低储藏”、机械通风、环流薰蒸和逐步实行计算机粮情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做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存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公司)负责人汇报;粮库(公司)主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八条  质量及出入库监管。
(一)粮食轮入质量监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粮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承储企业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的水分、杂质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含企业自检及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准确填入《市级储备粮专卡》;
(二)粮食出入库监管。承储企业以市粮食局等相关部门文件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附表1)为依据,方可组织粮食出(入)库;应付粮食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凭市粮食局文件或命令出库,然后补开《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承储企业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汇总报市粮食局;对不符合手续,而要求办理市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企业及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三)常规质量监管。每年11月底之前,由市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的市级储备粮进行常规抽样检验,并于10日内将检验结果汇总表报市、县(区)粮食局,检验报告单呈送承储企业;必要时受委托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检测结果由承储企业准确填入的《市级储备粮专卡》;
(四)随机质量监管。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应根据市粮食局工作要求及企业请求,适时进行库存粮食质量检验;
(五)市级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企业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局,经市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轮换;
(六)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并规范管理,每半年向市粮食局提供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九条  轮换粮食的品质认定。
(一)粮食质量检测时间安排。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正常储存的粮食在11月份安排检测;对轮入的储备粮检测时间安排在入库后10天内;
(二)品质检测标准和要求。品质检测标准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制定规则》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制定规则》、《小麦品质制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三)市级储备粮品质要求。储存和轮入的储备粮的质量不得低于国标三等。粮食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小麦3年。稻谷2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3年内不得发生“重度不宜存”情况;小麦在3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
第十条  轮换时间规定: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市级储备粮原则上3年内必须至少轮换1次,应急储备成品粮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4次以上。但对检测认定为“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粮食,无论是否得到轮换年限,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轮换。
第十一条  轮换制度及架空期规定。市级储备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应不少于市级储备粮总量的30%。原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轮换方法及轮入验收程序。
  (一)轮换计划申报及下达。承储企业在当年12月底之前向市、县(区)粮食局呈报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品种数量申请报告,市粮食局根据粮食质量、储存年限,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同意后,于第二年2月底之前共同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
  (二)轮换方式。市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以及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但品种串换必须经市粮食局批准。轮换原则上由承储企业按市下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轮换,也可以通过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三)粮食轮入验收程序。
1、报告。轮入储备粮收购入库后,承储企业向市、县(区)粮食局呈送要求验收报告。隶属于县、区粮食局企业先由县、区粮食局预验收并报告市粮食局;
2、抽样检验。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按GB-5491进行扦样、分样,并按国家标准中所列质量指标进行检验,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市、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
3、验收内容及方法。由市粮食局牵头,组织市、县相关部门对轮入粮食进行验收,通过帐、卡、物的全面核查,确认帐帐、帐实是否一致,并据实填写《市级储备粮轮入验收情况表》(附表4),一式叁份,市、县粮食局、承储企业各1份。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汇同市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核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利率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监管情况安排一定金额的监管费用。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80元/吨,轮换补贴费用标准为每年60元/吨;成品大米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20元/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60元/吨。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局报送《合肥市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附表9)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实物台帐,经市粮食局审核后作为市财政局核拨费用的依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行息及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按季直接拨付农发行和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一)承储企业收购市级储备粮时,按上述三家核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计入“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并按具体品名单独分户核算。收购环节实际发生的盈亏由企业自负。
(二)按市规定抛售市级储备粮时,抛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或价差盈利按企业自主经营方式实行账处处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轮换,市级储备粮的成本价不变,其差价按企业自主经营实行帐务处理。
  (四)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应分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全部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六章  监管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市级储备粮监管体系,构建市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承储企业三级监管架构。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招投标实施方案,并参与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市级储备粮招标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市级储备粮管理方案;负责按季度汇总审核市级储备粮行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费用报表,并及时呈送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部署粮食轮出、轮入、库存和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承储企业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轮入验收;负责建立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信息档案,包括人员、仓储设施、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负责对县、区粮食局和承储企业的指导、检查和考评;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安排粮食轮换计划,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信贷资金安全、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储存安全等情况监督检查。
  负责半年、年度向市政府报告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通报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将市级储备粮行息、保管、轮换、监管费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负责按季度拨付市级储备粮行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费用;负责与市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年度轮换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参与市级储备粮的轮入验收、库存管理、轮换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对取得农发行贷款资格的企业,依据《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和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及时足额供应市级储备粮收购贷款;负责按照轮出粮食的数量和结算价格,及时回收货款;负责按照轮入计划,及时足额发放轮入粮食的收购贷款;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的信贷监管;负责参与市级储备粮轮入验收、库存管理、轮换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区粮食局主要职责:除协助市粮食局履行第十八条职责外,负责掌握辖区内库存粮食的粮情状态;负责指导承储企业粮食日常保管工作,每个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管理情况汇报;根据承储企业管理水平和布局情况,提出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调整建议;负责定期、不定期对所辖管理的库点进行巡查,雨季、高温季节、季节交替及粮食出入库时期要增加巡查次数;协助农发行做好信贷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市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职责:负责执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和政策;负责严格履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组织落实;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具体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负责市级储备粮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按规定的时限轮出、轮入市级储备粮;负责轮入粮食质量符合国家中等质量以上标准及国家卫生标准;负责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负责接受和配合市、县相关部门的监管;全权负责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主要采取“逐级检查管理,层层验证”的方式。
  (一)市、县(区)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单独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采取全面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当承储企业进行粮食轮入、轮出时,要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二)对在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且用常规办法无法解决时,要参照国家粮食局《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规定进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帐务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检查。
1、自查。承储企业按照《承储企业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附表5)规定的内容,每月月底之前开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据实填写,并在下个月5日之前上报市、县(区)粮食局;
2、季度检查。市、县(区)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季度监督检查记录》(附表6)规定的内容,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据实填写,一式叁份,市、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各1份。由市粮食局汇总后,将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县(区)粮食局、农发行。
(二)实行半年及年度考核。市、县(区)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和《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考核标准》(附表7)规定的内容,对承储企业实行半年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据实填写。一式叁份,市、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各1份。市粮食局汇总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抄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县(区)政府。
(三)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能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由市粮食局或委托县(区)粮食局对承储企业下达《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表8)。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必要时报告市政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市级储备粮动用,按照《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按《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04年10月制定和2006年6月修订的《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市级储备粮专卡(附表2)
   10、合肥市第 季市级储备粮库存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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