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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2008-1-14】 【编辑:张中君】  【关 闭
 
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县、区)分行,各中储粮直属企业:
    当前,安徽省辖区各市(县、区)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为规范被关闭或注销的粮食购销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步骤,按程序,办理改革中涉及的各项事宜
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计划调整、贷款划转、补贴拨付等各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格确认。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县、区)分行、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跟踪,掌握动态,加强收储资格的审查。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要 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发函明确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权和管理责任移交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其收储资格,并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批准。
    (二)计划调整。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与变更后的承储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权力、义务;委托保管协议签订后,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与省农发行以文件形式,明确最低收购价粮食计划调整和贷款划转,由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农发行各市(县、区)分行具体办理划转事宜。
    (三)补贴拨付。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按调整后 的法人单位拨付各项财政补贴。
    二、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及其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管理
    为确保把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和安全管理落实到实处,中储粮各直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县、区)分行,建立制度,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监管中心库要重新核实储存地点,一经核定,不得擅自变更;要规范出库手续,各承储库点必须与监管中心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方能办理出库交割,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
    三、强监督,求实效,扎实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工作
    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不能因产权制度变更产生监管的盲区,要组织力量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及安全管理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在产权制度变更过程中,如涉及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变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分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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