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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暂行办法

【字体: 】【2008-4-1】 【编辑:张中君】  【关 闭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合发〔2004〕11号)及《关于印发〈2004—2010年合肥市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合办〔2004〕37号)等文件精神,努力营造爱才、育才、用才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在职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不断提高知识层次,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我市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制定合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暂行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名额
  资助对象为各县区及市直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不含下属单位,下同)5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一年资助名额不超过1人;在职人员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一年资助名额不超过2人;同一单位,三年内资助总人数不超过3人。
  二、报考院校及专业要求
  资助对象限在中央党校、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遵循学用一致、适应本职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鼓励报考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如工业、农业、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贸易、法律、金融等。
  三、学习方式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采取在职脱产或在职不脱产等学习方式。具体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人才办审核批准。
  (一)在职脱产学习方式:在正常学习期间(一般为3年,根据情况至多可延长1年)仍属原单位职工,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工资、福利、晋级等待遇,其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
  (二)在职不脱产学习方式:每年在享受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20个工作日的假期用于学习。确因学习需要,假期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学习期间,个人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
  四、资金来源及资助标准
  所需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人才办提出专项预算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符合资助条件者,由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学费,最高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每人只限申请一个学位的费用资助。
  五、资助的有关程序
  (一)申请、审核。欲获资助者应在报名前经单位同意后,向市人才办提出报考申请,市人才办根据合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根据有利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紧缺急需人才培养、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有利于改善高层次人才布局等原则,对申请人报读的院校、学习专业、学制及学习方式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报考人员,方可获得资助。
  (二)签订协议。经审查同意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市人才办、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应签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服务协议书》(见附件一),以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资助办理。申请人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应填写《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凭录取通知书、学费发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市人才办申请资助,经审核后支付首期资助款1万元。在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半年内,由申请人持学位证书、学费发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到市人才办申请资助,经审核后支付余下资助款项。
  五、管理要求
  (一)申请资助人在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学校及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定期汇报思想、生活及学习情况,主动接受所在单位及市人才办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所学专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及市有关攻关课题,为合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获资助的在职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在原单位继续服务。三年内,非组织原因调动离开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必须退出全部所获资助。否则,其所在单位不予办理相关离职调动手续。
  (三)公务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习,可以视作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对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我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级、职称等待遇。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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