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党建工作 > 廉政建设  


转发关于严明纪律 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执行的通知

【字体: 】【2008-6-10】 【编辑:邢新建】  【关 闭

关于转发关于严明纪律  确保小麦

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执行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局:

 

    现将省局皖纪粮[2008]4号文件,关于严明纪律  确保小麦

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把严明纪律,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执行作为当前粮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认真做好。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

 

附:省局皖纪粮[2008]4号文件,关于严明纪律  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执行的通知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  2008-6-10

 

 

 

 

 

 

 

 

 

中共安徽省纪委驻省粮食局纪检

文件

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

 

 

皖纪粮[2008]4

 

 

 

关于严明纪律  确保小麦

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执行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纪检监察机构,本局有关处室:

认真执行好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粮食部门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要求。为了严肃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纪律,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证国家这一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经省粮食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思想把统一到中央决策和省政府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1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48号)精神,依法组织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把中央和省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要忠实地履行职责,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把政策交给广大农民群众。要积极配合做好收购资金的申报和供应工作,确保不向售粮农民打白条。要加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二、严明收购纪律,禁止违规行为

(一)对托市收购企业或者有关人员的下列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依照纪律作出处理:

1、未按照规定公示粮食收购品种、等级、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克扣群众的;

2、伪造或者未规范使用粮食收购凭证,或者收购凭证所列项目填写不完整的;

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粮食收购数量的;

4、故意刁难售粮者,限收、拒收或者“吃、拿、卡、要”的;

5、优亲厚友收“人情粮”、“关系粮”,群众反映强烈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大宗粮食经营者售粮“好处费”或者贿赂的;

7、指使或者伙同关联单位和个人低价收购粮食,转手倒卖给托市收购企业,从中非法谋取私利的;

8、违反法律规定给售粮农民“打白条”,或者代扣代缴其他款项的;

9、采取以陈充新、异地转移、调整库存、重复报账等非法手段搞“转圈粮”的;

10、非法套取和挪用托市收购粮食资金的;

11、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和销售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的;

12、其他违反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二)对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上级粮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予以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疏于监督,放弃职守,致使本行政区域内一些托市收购站点存在上款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

2、对群众反映和上级批转的有关违反粮食收购工作纪律的信访举报事项,调查处理不及时、不认真的;

3、对托市收购企业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失察或者发现后处理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的;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出现农民卖粮难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群众反映强烈的;

5、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本人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倒卖粮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指使、纵容托市收购企业搞“转圈粮”的;

7其他涉嫌违反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执法监察,实施责任追究

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当前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一手抓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驻省粮食局监察室采取电话举报(0551-2885863)、网上举报(www.ahls.gov.cn)、信访举报(合肥市芜湖路319号)等方式,快速受理群众举报。各市、县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二要深入一线靠前督查。纪检监察机构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强对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要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检查、监察对象要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四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处理。对领导不力、组织不严、政策不落实、损害农民利益和弄虚作假等现象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市、县粮食局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纪委驻省粮食局纪检组

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

                          ○○八年六月八

 

 

 

题词:纪检  粮食  政策  纪律  通知

报: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局,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直纪工委,省粮食局党组。

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                     2008610日印

 

 

安徽省合肥市粮食局 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29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5359030
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访问人次: 皖ICP备07501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