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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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2008-7-2】 【编辑:李俊】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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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近日,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延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349号),决定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继续按照皖地税函[2004]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信息来源: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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