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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的通知(皖粮调联[2006]54号)

关于重新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的通知(皖粮调联[2006]54号)
【字体: 】【2006-3-16】 【编辑:夏光海】  【关 闭

各市粮食局、工商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的精神,经研究,我省将重新办理新《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2003年以来经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审核、颁发并通过年检的《陈化粮购买资格证》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3月底,从3月1日起重新办理新《陈化粮购买资格证》。
    二、各市粮食局、工商局要切实做好陈化粮购买企业重新办理的资格审核工作。资格审核工作要按照《安徽省陈化粮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
    2、饲料企业年生产销售饲料在6000吨(含6000吨)以上,酒精企业年生产销售酒精在10000吨(含10000吨)以上;
    3、只销售酒精、饲料及其副产品,不经销原粮;
    4、生产运营稳定,信用等级高,拥有自己的品牌,企业信誉好;
    5、企业没有违规倒卖、销售陈化粮行为。
    三、各工商、粮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企业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
     四、陈化粮购买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陈化粮购买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出现倒卖行为的将不给予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份,陈化粮购买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其陈化粮购买资格无效。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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