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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是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要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五、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合肥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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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目 录 |
限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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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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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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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
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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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
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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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通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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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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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电冰箱(柜)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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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器材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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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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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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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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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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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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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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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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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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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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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一体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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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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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
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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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
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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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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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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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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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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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研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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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桌椅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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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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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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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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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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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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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编辑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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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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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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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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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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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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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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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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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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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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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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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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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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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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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含工程、工具、消防、警车、救护、环保、市容、市政、通讯和广播及其他专用车)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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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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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建设项目 |
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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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工程(包括弱电工程、消防工程、中央空调) |
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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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缮、装饰工程 |
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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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林绿化工程 |
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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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中的设备、材料 |
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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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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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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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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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监理 |
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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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设计、监理 |
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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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务用车保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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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务用车维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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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务用车加油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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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管理(适用于有独立房产的部门) |
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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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宗印刷费 |
10万元以上 |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凡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及其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限额,按《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03号令)规定执行。 |